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振太镇中心卫生院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镇国用(2014)第077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镇国用(2014)0775号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振太镇中心卫生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镇沅县振太镇紫云街 | 实际使用面积:5270.72 | 未抵押未查封 |
声明人:李有春(法定代表人)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