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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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43号令)等法规,结合镇沅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勐大水文站、马家园水文站、丙庙水文站、恩乐水位站、塘坊水文站等5个站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现予以通告。 一、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勐大水文站:沿勐统河纵向为勐大水文站基本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河段,横向为勐统河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马家园水文站:沿者干河纵向为马家园水文站基本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河段;横向为者干河两岸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 (三)丙庙水文站:沿补麻河纵向为丙庙水文站基本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河段;横向为补麻河两岸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 (四)恩乐水位站:沿川河纵向为恩乐水位站基本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河段;横向为川河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区域。 (五)塘坊水文站:沿景谷河纵向为塘坊水文站基本断面上、下游各200米河段;横向为景谷河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降水蒸发了观测场四周15米以内区域,其他监测设施四周5米以内区域。 三、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四、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特此通告。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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