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黄晓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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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镇)应急罚〔2025〕002-3 号 被处罚人: 黄晓龙 邮政编码: 676202 所在单位: 普洱铖鑫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公司项目经理 单位 地址: 镇沅县和平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山动火作业未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项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仅填写了动火作业票,填写的《普洱恒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票》中审批部门不全,生产(通风)技术部、矿长、总经理未签名,且动火作业结束后,在作业地点安排人员检查时间少于1h。2.1250 中段东主巷道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1250 中段东主巷掘进工作面顶板分级管理划分为Ⅱ级顶板,现场检查时,工作面未支护巷道长度达8m。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指令、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和规章制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九)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6.2.7.2条、第6.9.1.19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0.2万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镇沅支库,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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