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确定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践行“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文明旅游十条倡议
下一条:镇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集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问题线索的公告
主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zyzfwz@126.com 0879-5814460
滇ICP备1800472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82502530844号
网站标识码:530825001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