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文件精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依法履行相关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经2026年8月5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镇沅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镇沅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
(二)镇沅县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
二、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
(一)收费主体:镇沅县公办养老机构。
(二)收费对象:1.经认定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2.对有子女赡养、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老人。
三、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5.《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8.《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普政办发〔2024〕32号);
9.《成本调查报告》;
10.其他相关规定。
四、收费标准
1.床位费
零级养老机构 | 单人间(元/月/人) | 双人间(元/月/人) | 多人间(元/月/人) | 备注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普通对象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普通对象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普通对象 |
零级养老机构 | 300 | 400 | 250 | 350 | 1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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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级养老机构 | 350 | 450 | 300 | 400 | 15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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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级养老机构 | 400 | 500 | 350 | 450 | 3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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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级养老机构 | 500 | 600 | 450 | 550 | 4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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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级养老机构 | 520 | 620 | 470 | 570 | 420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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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养老机构 | 550 | 650 | 500 | 600 | 450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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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6年7月21日,镇沅县零星级养老机构有勐大镇养老院、振太镇养老院、按板镇养老院,一星级养老机构有和平镇养老院,三星级养老机构有镇沅县社会福利院,二星、四星、五星级养老院暂无。以上养老院有星级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星级等级标准来执行。
2.护理费
护理补贴 | 收费标准(元/人/月) | 身体情况 | 服务内容 | 备注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普通对象 |
三级护理 | 350 | 450 |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无慢性疾病,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身体健康。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好,生活完全自理。 |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定期查房,及时处理意外情况;每日协助房间打扫和保持室内、过道及平台清洁;及时清换床上用品并协助清洗大件衣物;引导老人遵守院内规章制度。 | 护理人员配备:1:15-1:20 |
二级护理 | 600 | 700 |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患有轻微慢性疾病,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沟通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轻(中)度失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在做好三级护理的全部服务项目外,还应做到:整理床铺,打开水送进房间;协助老人穿衣、洗漱、洗澡、清洗小样衣物等日常生活照料。适时开展心理咨询,情绪疏通,向老人宣讲心理保健知识,开展精神文化活动;协助老人对外通讯联络。 | 护理人员配备:1:8-1:12 |
一级护理 | 1600 | 1700 |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患有慢性疾病,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肢体有残疾,行走能力差,能独立进食,大小便不完全能控制。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重度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在做好二级护理的全部服务项目外,还应做到:送餐到老人房间,协助老人吃饭、洗脸、为老人洗脚、定时帮助老人洗澡、修剪指甲、整理衣物、清理大小便或搀扶老人上厕所;增加巡房次数,关注老人健康情况,做好监测记录,定期向老人家属情况通报,突发情况及时送医。 | 护理人员配备:1:3-1:5 |
特级护理 | 4800 | 4800 | 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 | 在做好一级护理的全部服务项目外,还应做到:为老人喂饭、分药、服药、喂水;清理大小便或搀扶老人上厕所;视天气情况协助老人户外活动,帮助老人翻身,按摩受压部位等。 | 护理人员配备:1:1 |
3.伙食费等其他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五、机制保障
(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
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实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
(二)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本县优惠标准执行,后续有调动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14〕17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减免政策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各公办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入住老年人及其亲属协商确定。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退费等事宜的相关内容,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涉及代收代缴费用的,养老机构应据实收取,并提供相关票据,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强化行业规范化管理。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公办养老机构及时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加强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七、执行时间
自2026年9月18日起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