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2-10 来源: 编辑:zy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全县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2026年镇沅县主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北:镇通桥—老民江大桥;东:老民江大桥—中石油加油站;南:中石油加油站—南部商业风情街—农民街—恩乐镇中学—教场坝—丙中;西:丙中—县供销社—茶王酒店—镇通桥。上述点位合围区域均为禁燃区。(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禁燃区范围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以下简称“禁燃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2.客货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草山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等;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超市、烧烤美食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

6.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

主城区禁燃区内,2026年2月15日至3月3日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通告列明的禁燃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及要求

主城区内,除禁燃区、禁燃场所以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文明办事、文明祭祀,优先使用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四、烟花爆竹燃放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管理职责及相关规定

县公安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镇沅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一)特殊情况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义务,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做好对家属、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一部手机游云南

一部手机办事通

“互联网+督查”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主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zyzfwz@126.com  0879-5814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