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镇沅县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报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共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68350.08公顷,图斑数3290个。涉及镇沅县9个乡镇113个村委会(社区),占国土面积的39.87%,占全县林地、草地、裸土地面积的52.57%,占全县生态红线面积的67.62%。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违反规定在境内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示意图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1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
1 | 按板镇 | 16613.15 |
2 | 振太镇 | 25280.27 |
3 | 勐大镇 | 36822.43 |
4 | 田坝乡 | 13697.52 |
5 | 恩乐镇 | 19735.09 |
6 | 和平镇 | 8749.94 |
7 | 者东镇 | 21174.88 |
8 | 古城镇 | 16914.01 |
9 | 九甲镇 | 9362.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