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46-20”号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 2025-12-04 来源: 编辑:镇沅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

反馈问题

普洱市部分县(区)矿山企业管理不严,在用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不力。砂石料矿山生态恢复迟缓拖沓,矿区土石大面积裸露,现场满目疮痍。

整改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整改措施

  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全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开展年度修复任务验收工作,对已修复的破损山体,落实管护制度,巩固修复成果;对未通过生态修复验收任务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2.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社会公示制度。

  3.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未变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登记发证。

  4.加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监管,组织开展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整改情况

  1.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有关工作的通知至各矿山企业,要求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全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期缴存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落实的义务。

  2.要求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开展年度修复任务验收工作,对已修复的破损山体,落实管护制度,积极推进持证矿山分阶段年度验收工作,对未通过生态修复验收任务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3.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社会公示制度。

  4.新设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未变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登记发证。

  5.加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监管,组织开展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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