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整合组建统一的规范化生态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源头管理作用,巩固“林长制”成果,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洱市现代林业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普办发〔2023〕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镇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各类林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湿地资源”)管护人员的总称,分为常规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县(乡)两级辅助管理人员及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即为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是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责任主体。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普洱市景东林业局。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湿地资源网格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管理纳入国家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湿)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管理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县级统筹协调、乡镇及国有林业单位具体负责”的要求,各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及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培训,履行以下职责: 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网格,构建县、乡(镇、国有林业单位)、村(社区、管护站所)和管护网格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生态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监督、检查、考核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生态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乡(镇)和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及乡(镇)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管理工作及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人承担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乡(镇)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负责与下属林场(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乡(镇)涉林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定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工作,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护网格划定 第十二条 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下,各乡(镇)组织统一划定辖区内林草湿地资源管护网格并按照“一格一人”聘用生态护林员,特殊情况除外。各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划定管护网格并选聘生态护林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县级网格化管护体系。 第十三条 按照县、乡(镇、国有林业单位)、村(社区、下属林场)行政界线划分管护网格,集体林和国有林(不包含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的面积)在村级行政单位辖区内区划,国有林业单位在经营管理区域内区划,同一管护网格界线不能突破村级行政界线或经营区界线。以明显地物、地形为前提,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林草湿地资源分布、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合理划定管护网格的数量和面积,各管护网格必须无缝对接、覆盖全域且不得交叉重叠,原则上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最大面积不超过25000亩。 第十四条 管护网格一经划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将调整情况更新至国家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 第十五条 管护网格以行政区划(或经营组织)为单位统一编号,其具体规则为:乡(镇、林场)+“村委会(社区、营林区)”+“_”+“四位数字网格号”,如恩乐镇恩乐村_0001。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岗位设置 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主要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合理设置生态护林员岗位(特殊情况除外)。巡护岗位是指在管护网格内进行巡护检查履行管护责任,原则上按统一划定的管护网格“一格一人”设置巡护岗位,自然保护区结合管护实际,可按“一格多人”设置巡护岗位;值守岗位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原则上按一个值守点设置1个岗位,特殊值守点可适当增加岗位;辅助管理岗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县级原则上按辖区内林草湿地资源面积每10万亩/人标准设置1个岗位,乡(镇)级原则上按辖区内林草湿地资源面积每3万亩/人标准设置1个岗位,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数。 各管护责任单位之间不得同时聘用同一人为生态护林员,聘用生态护林员人数(普洱市景东林业局除外),需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管护责任单位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生态护林员,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自行负责。 有两人以上生态护林员的村,应当成立护林队,明确管护队长。管护队长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生态护林员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管护责任单位及村级林长报告巡山护林工作开展情况。管护队长可以由管护责任单位指定或者在管护责任单位指导下由辖区内生态护林员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统一选聘续聘 采用选聘村民、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生态护林员,全县范围内(普洱市景东林业局除外)选聘的常规性生态护林员实行劳务派遣聘用。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选聘原则,实行一年一聘,期间实行动态调整制。新聘生态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服从聘用单位管理;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具备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或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3.巡护及值守岗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使用巡护手持终端开展巡护工作;辅助管理岗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除外),专业不限,能熟练应用办公软件,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4.热心森林草原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坚持在本地长期居住和生活; 5.自愿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6.巡护及值守岗必须缴纳新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购买个人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辅助管理岗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及购买个人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现任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监委主任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聘任,不得兼职领取护林劳务报酬;在同等条件下,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退役军人、原村干部、林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及从事林草湿地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二)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各管护责任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人员数量、选聘条件、劳务报酬、工作职责等事项,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劳动合同),派遣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管护责任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相关事项。 1.巡护、值守岗选聘 各管护责任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劳务派遣聘用的程序选聘生态护林员,并将选聘结果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各管护责任单位在政府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醒目位置公告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为7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聘对象、条件、名额;选聘原则、程序;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工资待遇、用工形式;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申报:应聘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选聘条件初步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经汇总相关资料后上报管护责任单位。 审核:各管护责任单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聘用人选,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推送至劳务派遣机构(公司)进行审核,劳务派遣机构(公司)将审核意见反馈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拟选聘人员,按程序进行补选。 公示:各管护责任单位在政府驻地、村民委员会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拟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5天。 聘用:公示期满后,各管护责任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符合聘用的拟聘人员名单反馈劳务派遣机构(公司),并与劳务派遣机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公司)将拟聘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拟聘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同时,管护责任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聘用期限、劳务补助、考核奖惩等内容。 2.辅助管理岗选聘 各管护责任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公司)面向社会,按照公告、审核、面试、体检、劳务派遣聘用的程序选聘,并将选聘结果报县林草部门备案。 公告:由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告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为7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选聘对象、条件、名额;选聘原则、程序;岗位类别、工资待遇、用工形式;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审核:由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公司)进行初审,确定拟聘用人选,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及简历提交管护责任单位进行面试。 面试:由管护责任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报送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组织开展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反馈劳务派遣机构(公司)。 体检:经管护责任单位面试决定录入的人员,必须于3天内自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交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聘用: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根据管护责任单位面试结果与体检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聘用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开展工作,同时,管护责任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工资待遇、考核奖惩标准等内容。 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管护单位组织公示和确认后可续聘。 (三)生态护林员解聘情形及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聘用后发现身体条件不具备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或长期生病无法履职、病故的;不会使用巡护手持终端(智能手机)开展巡护工作的;因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参与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对破坏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自然保护地域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草湿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违反管护(岗位)协议约定,年度考核不合格、不按规定履职、履职能力弱、超过规定年龄、主动要求退出的;参与邪教、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赌博、吸毒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选聘其他岗位或者被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的。 2.解聘生态护林员,应当向解聘人员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管护责任单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解聘程序,书面通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主动要求退出的,应由本人提前30天向管护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统一签订协议 (一)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两年一签”方式与劳务派遣机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数、岗位职责、工资待遇等相关内容,通过劳务派遣用工聘用生态护林员,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相应合同。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一年一签”与生态护林员(受聘方)签订管护(岗位)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关系、管护(岗位)职责、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工资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核奖惩等内容。 (二)生态护林员经选派从事巡护、值守岗位工作的,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用工单位的领导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学习宣传林草湿地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湿地资源保护等相关的宣传活动。 3.要熟悉管护网格范围、山路地名、林草湿地资源状况,特别是公益林、天然林及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等情况,能熟练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大数据应用系统巡护APP对管护网格内林草湿地资源进行巡护,并做好巡山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委会、乡(镇)管护责任单位报告。每年1至6月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22天,原则上森林高火险期应全勤在岗;7至12月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18天,每月巡山日志不得少于5篇,每次辖区管护网格内巡山最短距离不少于3公里。 4.负责对责任网格内发生的盗伐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名木古树、非法猎捕、违规采脂、毁坏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等行为进行监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负责网格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对野外违规用火要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发生森林火灾,要第一时间报告、处置早期火情,配合组织扑救,协助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协助做好周边邻近责任网格的护林防火工作。 5.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等疫情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线路踏查、除治等前期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发现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情况要及时报告,主动清理捕兽夹、捕鸟网等捕猎器具,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垃圾等行为;掌握管护网格内林区道路、林业生产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标志等设施情况,协助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发现相邻管护网格出现安全隐患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报告或提醒。 6.协助开展本责任网格内造林、抚育等各项经营活动及森林督查、综合监测、资源调查、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管本责任网格内林木采伐、木材生产、运输及安全生产工作。 7.协助处理本责任网格内的山林权属纠纷,化解邻里之间的林权矛盾。 8.积极参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管护责任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生态护林员经选派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领导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学习宣传林草湿地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知识,参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相关的宣传活动。 3.辅助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设施建设等检查及管理;辅助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辅助森林、草原、湿地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辅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预防与扑救工作;辅助林业有害生物检疫与防治工作;辅助林草湿行政执法;参与林草湿地资源的野外勘查、调查和监测;辅助监督管理下级生态护林员;认真参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林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林草湿相关工作。 (四)管护(岗位)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权利: 1.参加培训学习,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 3.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及时足额获取约定的合理工资报酬; 5.有权对盗伐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名木古树、非法猎捕、违规采脂、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标志的情况进行制止,并向村委会及所在乡(镇)管护责任单位(国有林业单位)报告; 6.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要求进行采伐的,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村委会及所在乡(镇)管护责任单位(国有林业单位)报告; 7.有权对单位和个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请所在乡(镇)管护责任单位(国有林业单位)报告; 8.生态护林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9.生态护林员享有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权利,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 10.生态护林员享有对巡山护林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统一指导和培训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管护责任单位分级培训,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护责任单位及生态护林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做好各管护责任单位对生态护林员培训监督指导。各管护责任单位统一组织生态护林员培训,可采取集中、分散、一对一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所有生态护林员年均培训次数2次以上,培训内容包括林草湿地资源相关法规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巡护APP使用、基本技能、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做好培训痕迹材料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培训内容、时间、人数、照片等资料上传至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大数据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 统一日常管理 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以管护责任单位为主,劳务派遣机构(公司)为辅双重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管理。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巡护岗、值守岗生态护林员外出本行政村外(不含出差),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1.请事假、病假,1天以内由队长审批,2~3天(含3天)的经队长签字后,由乡(镇)管护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同时报乡(镇)管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备案,将生态护林员请假情况抄送该辖区内乡镇级林长、村级林长及劳务派遣机构(公司)。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各乡(镇)管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原则上生态护林员请事假每个月连续不得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60天;如事假连续超过8天、全年累计超过30天,病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年度考核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2.婚假、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各管护责任单位使用的辅助管理岗生态护林员请假制度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将请假情况抄送劳务派遣机构(公司)。 (二)县、乡两级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统一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等,应当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设备建设,为管护人员配备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装备、设备,并对装备、设备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管理,建立装备、设备明细台账,健全设备领用、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生态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管护责任单位应指导各管护队长建立每周学习例会制度,集中学习林草湿地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知识,并为其提供相应学习材料;制定每周工作计划及规划巡护路线。 (四)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加强运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大数据应用系统对生态护林员的基本信息、拨款记录、培训记录(知识)、管护范围、绩效考核、上线率、出勤率、违法行为(毁坏林草湿地资源、乱猎滥猎、盗伐滥伐林木、占用林草用地、其他)及自然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其他自然灾害)等事件上报及审核工作。通过巡护系统实时监控查看生态护林员巡护轨迹、里程、时长、出勤等信息,并按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有效管理;各管护责任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现无上线率、出勤绩效评价的生态护林员及时提醒整改,将系统出勤绩效评价作为生态护林员出勤考核依据;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统计和更新生态护林员有关信息;每月将生态护林员考核情况及解聘补聘情况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从系统提取生态护林员上线率、出勤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通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统一工资福利待遇 常规性生态护林员工资由月基本工资、年终考核绩效、优秀奖励(主要为其他奖励、年度县级优秀生态护林员奖励)构成。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省、市下拨天保工程、天然林停伐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护费、森林防火经费及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生态护林员支出等资金组成。按岗位不同、标准不同的原则确定,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1.月基本工资:巡护、值守岗月工资标准不低于1690元(含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乡(镇)级辅助管理岗月工资标准不低于3500元(含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县级辅助管理岗月工资标准不低于4167元(含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须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月基本工资每年根据云南省发布的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等进行浮动。每月考核后按月发放,月考核合格以上发放全部月基本工资,月考核不合格发放月基本工资80%,扣发部分用于奖励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2.年度绩效工资,所有岗位按1200元/年的标准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1000元;不合格,不予发放,扣发部分用于奖励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3.其他奖励:月基本工资扣发部分、年度绩效工资合格及以下扣发部分、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态护林员工资扣发部分,可以作为其他奖励资金发放给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优秀名额按所聘用岗位人数不超过20%,采用七舍八入确定,辅助管理岗人员少于4人的,按1个优秀名额确定,大于4人的按比例确定。 4.年度县级优秀生态护林员奖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从管护费中单列部分资金作为奖励性资金,奖励给年度考核优秀被评为“年度县级优秀生态护林员”的人员,标准为1000元/人,连续3年被评为“年度县级优秀生态护林员”的奖励2000元/人。年度县级优秀生态护林员名额按全县所聘用人数3%确定,由各管护责任单位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上报推荐。 第二十二条 统一监督考核 (一)各管护队长负责组织督促本区域的生态护林员利用巡护APP开展日常巡护和隐患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林草湿地资源行为,发现问题逐级上报;队长必须清楚掌握护林小队队员每天巡护路线及工作开展情况,队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向队长汇报当天工作开展情况,队长每月向村级林长和管护责任单位汇报辖区内各生态护林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管护责任单位抓好生态护林员巡山记录检查、日常管理等责任落实工作。 (二)各管护责任单位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履职考核,由管护责任单位按《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国有林业单位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生态护林员是否合格、计发工资、奖励和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结果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态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由管护责任单位或林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网格内未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情况,取得显著成绩的; 2.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置,挽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并报告林草有害生物危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劝阻、制止破坏林草湿地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聘用期限内,生态护林员未达解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约谈: (1)不积极学习宣传林草湿法律法规、政策、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有害生物、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湿地资源保护等林草知识的; (2)不积极参与相关培训的; (3)不熟悉管护网格范围、山路地名、林草湿地资源状况的; (4)不使用巡护APP开展巡山护林,不认真记录巡山日志的; (5)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造成林草湿地资源遭受破坏的; (6)不服从管护责任单位管理及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监督和业务指导的; (7)在防火区内,高火险期管护网格内违规用火卫星火点3个以内的(含3个)特殊审批除外; (8)管护网格内,下发的国家森林督查图斑,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护林员未发现或者未报告的,发现1起的; (9)管护网格内,林草行政案件2起以内的(含2起)。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在警告期内每月扣减基本工资待遇100元,期限3个月,年终考核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1)累计被约谈两次的; (2)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造成林草湿地资源轻微损失的; (3)在防火区内,高火险期管护网格内违规用火卫星火点3个以上5个以下的(含5个)特殊审批除外; (4)管护网格内,下发的国家森林督查图斑,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护林员未发现或者未报告的,发现2起以上5起以下的; (5)管护网格内,发生林草行政案件3起以上5起以下的(含5起); (6)管护网格内,发生林草刑事案件2起以下的(含2起);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并在警告期内每月扣减基本工资待遇200元,期限6个月,年终考核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1)累计被约谈两次以上的; (2)累计被警告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3)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林草湿地资源较大损失的; (4)在防火区内,高火险期管护网格内违规用火卫星火点5个以上的(不含5个)特殊审批除外; (5)管护网格内,下发的国家森林督查图斑,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护林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报告的,发现5起以上的(不含5起); (6)管护网格内,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报告发生林草行政案件8起以上的(不含8起); (7)管护网格内,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报告发生林业刑事案件3起以上的(含3起); (8)巡山护林时饮酒或者饮酒后开展巡山护林工作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一盘棋谋划好生态护林员的队伍建设,制定相应措施,建立完善护林组织,积极开展护林工作;建立生态护林员工会,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预算工会经费,保障其福利待遇,切实维护生态护林员权利和义务。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原则,统筹各类涉林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确保管护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到生态护林员手中。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林长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技术支撑。县林草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涉林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与使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护林员政策优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积极运用国家级建立的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对生态护林员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促进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五条 强化督导考核。将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林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因政策性任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划定管护网格并选配生态护林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护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下发的《镇沅县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