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县2025年新一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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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2025年1月23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镇沅县2025年新一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沅县2025年新一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为指导,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来源合规、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管护有效,新增耕地永续利用。 第二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普政办发〔2024〕38号)、《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办通〔202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 根据《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开发经营主体的批复》(镇政复〔2022〕192号)文件,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2025年新一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开发主体,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等工作,与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投资人、服务单位等参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条 规划设计耕地面积是指: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中的规划设计耕地面积。 第五条 入库耕地指标是指: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后经市级验收并经部级(省级)入库备案的耕地面积。 第二章 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条 标准。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办发〔2024〕38号),乡(镇)工作经费按新增耕地指标每亩1000元、水田规模指标每亩1500元分配;村组工作经费按新增耕地指标每亩1000元(村400元、组600元)分配、水田规模指标每亩1500元(村600元、组900元)分配。 第七条 使用范围。根据《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办通〔2024〕51号)》,乡(镇)、村、组工作经费使用主要用于保障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开展过程当中的临聘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租赁费、燃油费、修理费、办公设备租赁费用、各种耗材购买费用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保障。 第三章 附着物补偿 第八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中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25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办通〔2024〕51号)文件,对项目区施工过程中清表的地上附作物进行补偿。 第九条 附着物补偿补助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拟实施地块确定后,对地上附着物核实认定。橡胶、茶叶、咖啡、坚果等园地,以亩均种植标准和种植年限,地上附着物最终按面积(数量)核定补偿费。针对同个地块内存在橡胶、咖啡、坚果、茶叶等多种经济林木套种问题,除橡胶外已形成集中连片达到规模化种植的,按照套种规模和比例,协商选择其中一种附着物品种按照亩均种植标准和种植年限,最终按照种植面积(数量)核定补偿费。如未形成规模化集中连片的零星套种面积,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类别和数量核定补偿费。经协商同意征占的地上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通过核实确认并签订征占附着物补偿协议的附着物处置权归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产生的收益扣除成本后上缴财政。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以项目区为单位,调查核实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情况,制作补偿花名册及协议签订,并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组、村、镇审核确认后,报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投资主体支付。 不符合项目区地上附着物补助条件或采取欺骗手段修改补助类别、标准、面积的,经查实追回项目区地上附着物补助资金,并追究涉及乡(镇)和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十条 项目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补助。自项目入库备案起算共3年,管护费按项目最终入库面积计算,旱地500元/亩/年、水田1000元/亩/年。 根据项目区新增耕地(包括旱地、水田)地块位置、面积、管护主体情况,以项目区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乡镇管理后,由乡镇进行登记造册,在规定时间内管护主体按照规定进行种植作物后(旱地种植粮食作物、水田种植水稻),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补助地块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栏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提交投资主体拨付至管护主体银行账号。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内,管护主体未按规定种植作物的(旱地未种植粮食作物、水田未种植水稻)或撂荒耕地,造成项目区新增耕地、水田核查不通过的,追回已补助管护主体的项目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补助,追回一定比例乡(镇)工作经费,并追究涉及乡(镇)和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项目指标交易收益分成资金 第十一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指标交易收益分成资金使用范围。在每一次指标交易资金分配后,从所分配的净收益中安排30%用于解决县内历年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历史欠账。严禁采用奖金、补贴等方式发放到集体或个人,严禁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等。 第十二条 开发主体(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后,按照实际完成新增耕地率(入库项目总耕地指标/2025年新一轮项目规划设计总耕地面积),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指标交易收益县级分成中进行分配,也可以由县级统一安排,收益分配用于开发主体运转。入库率在65%(包含65%)以上,按1000元/亩进行分配;入库率在65%以下,按800元/亩进行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主体不执行县委县政府要求及会议决定、执行打折扣或者造成严重错误的,报请县人民政府酌情扣回工作经费,开发主体工作经费结算最终报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上追回资金比例、数额由县自然资源局测算后,报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指标入库前,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乡(镇)、村、组工作经费及所产生的利息,计入项目成本,待指标入库后据实结算,归还镇沅县土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监管。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每年度统计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镇沅县新一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助方案(试行)》(镇政办发〔2023〕31号)同步废止,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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