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镇沅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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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提高镇沅县各幼儿教育质量,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学前教育收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教育体育局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普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24〕308号)文件规定,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镇沅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镇沅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镇沅县内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属幼儿班、学前班)。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按照幼儿园等级划分为七个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各等级公办幼儿园,分两年逐步执行到最高标准,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收入园的新生保教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收入园的新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除保教费外,其他收费及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外,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其它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对辖区内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特困户,保教费减半收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幼儿、孤儿免收保教费。 (五)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镇沅县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查处。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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