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四条 加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第四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抵御境内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依法取缔邪教,惩治以宗教名誉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法制建设
第六条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加快依法治县进程。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重视司法队伍建设。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中应当配备熟悉自治民族语言的干部。
第八条 建立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给每个村(居)委会2万元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增长有所增加。
第九条 加强公民社会公德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调优经济结构、合理利用资源,加快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企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外援投资建设项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引进资金项目和领办、创办、合办企业,并拉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经济和商务局拟定。
第十二条 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允许土地承包者依法、有偿流转土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创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种植产业结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农业科技有偿服务。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畜禽品种改良、饲草饲料开发、畜禽疫病防治的力度,推进畜牧业产业化发展,提升畜牧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水平。
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强化畜禽市场检疫检验。允许集体和个人依法开办兽医诊所。
第十五条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严管水源涵养林,搞活商品林。
建立县、乡、村水源涵养林和径流荫蔽保护带,并纳入全县统一管理。无论国有林、集体林,还是自留山,沿河两岸各留100米、沿箐两边各留50米林带,严禁采伐。已被采伐的通过瘠地更新、退耕还林等措施,逐步恢复植被。
农户在自留地、房前屋后和非林地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自用材免收育林基金。
加强景观树、古树、名木、古茶树、野生茶树群落、珍稀树种、野生药材和花草的保护,并进行普查建档,分级挂牌管理。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建立“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鼓励依法驯养、繁殖和出售其野生动物产品。建立野生动物伤害补偿管理机制,对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和农作物损失的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水电开发,加快用电配套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和无电人口通电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存储远景进行调查评价,查清各类矿产资源的储量。在县内探矿、采矿、矿产资源有偿转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自治县辖区内收缴的探矿费、采矿费和矿产资源有偿转让费,县各留60%,用于环境整治和产业开发。
第十八条 加强环境保护、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加快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大公路管护力度。
加强城乡邮电通讯网络建设,完善邮电通讯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加强城乡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开发。整合土地资源和项目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实行大宗招标和小宗灵活出让相结合。加快县城和特色小集镇建设,把县城建设成为绿色园林、民族文化、旅游观光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制定和完善旅游文化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千家寨野生茶树王为依托,政府主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高端旅游胜地,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多渠道整合项目,坚持国家扶贫与自力更生相结合、改善群众安居条件与发展产业相结合、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实施整乡整村推进建设工程。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住户实行有计划的搬迁。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政管理和财源培植,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深化财政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行政执法岗位的预算标准。每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民族机动金,在35万元基础上每年按照10%的比例增加,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六条 加强税源管理,未在自治县注册的外来企业所发生的税源,必须在税源地征缴。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时,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涉税项目,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布局,整合教育资源,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采取多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及学前教育规模,逐步普及十二年教育,满足全县人民接受教育的需求。
重视老年教育和幼儿教育,加快老年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个人创办幼儿教育。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帮助边远少数民族贫困乡村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
采取财政划拨、社会捐资等办法设立助学金,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师资培训力度。重视教育科研,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重视发展科学技术,完善科技服务网络,普及推广科学技术。每年投入10万元用于实用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重视发展文化事业,加快县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镇沅民族历史文化博物馆、地方史志通馆建设。
重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机制。
自治县每五年编纂出版一部《镇沅年鉴》,每二十年编纂出版一部《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志》。
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快县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民间传统体育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第三年举办一次民族文艺汇演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繁荣民族文化艺术,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条 推进公共医疗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提高乡村医生的医技水平,保护民族民间医药医学。有效防控传染病、地方病和突发病。县城允许依法开办私立医院。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鼓励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建立解决人口问题新机制,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障机制,有效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保险,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五保老人统一供养制度建设。
重视老年人工作,关心老年人生活。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元、40元、60元、3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六章 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招考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要有比例地定向招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每年预留10%的职位,向社会公开竞考选拔任用。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职工和各类人才的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自治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经济发达地区进修学习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自治县内发展、创业,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展一切活动,违反本实施办法,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