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驻镇各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在镇沅融媒体公示公告七个工作日,现将《镇沅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日
镇沅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普发改价费〔2017〕9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镇沅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概况
镇沅县城区停车泊位现有约1536个(其中:停车场车位约815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约721个)。随着机动车不断增加和外来车辆的增多,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供需矛盾,在统筹考虑市政道路等级及功能、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刻不容缓。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必要性
(一)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已经成为家庭一种重要的生产生活工具,镇沅县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位不足,停车难的矛盾越来越凸显,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通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利用价格杠杆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压力,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有效路径之一。
(二)提高公共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需要。长期以来,镇沅县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机动车停放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公共资源得不到合理分配和利用,停车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不高,大多数停车泊位被长期占用,一部分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家车位”、“永久性车位”,而大多数市民出行需要停车时无泊位停车。通过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管理,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让公共资源更好服务广大市民。
(三)建设文明、美丽城市的需要。通过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停车行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文明停车格局是建设文明、美丽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实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需要。根据规范标准,在城市道路上规划的停车泊位,是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开放,有少数车主长期占用停车泊位,成为了专用停车场地,甚至有的成了“僵尸车位”。而大多数市民出行需要停车时无泊位停车。通过制定合理收费政策,实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能有效避免少数人肆无忌惮长期占用公共资源,使人民群众真正能享受到公共资源提供的便利。
(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推动停车产业升级的需要。通过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借助价格杠杆,必将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激励社会资金进入停车产业,推动镇沅县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使镇沅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城市更加文明、美丽、宜居。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8号);
(四)《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五)《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七)《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八)《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普洱市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7〕909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政府指导价)定价范围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不具备协商条件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五、拟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镇沅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制定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和计次收费。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充分应用电子计时、互联网等新技术,实行电子计时收费、网络平台支付等先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暂未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可以实行计次收费。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说明:1.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
2.机动车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内免费,新能源汽车每天可享受一次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3.计时收费:20分钟至2小时(含2小时)按起始价收费,停车超过2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4.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6.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收费可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起始价最高上浮20%。
(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说明:1.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不含)的货车。
2.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场(点)的机动车,临时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新能源汽车每天可享受一次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3.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4.封顶收费政策仅适用于小区业主。
5.商业住宅小区公共车位实行包月停车的小型车90元/月,大型车120元/月。
6.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车位实行包月停车的小型车60元/月,大型车90元/月。
7.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起始价最高可上浮20%。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说明:1.机动车停车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新能源汽车每天可享受一次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2.计时收费: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按起始价收费,停车超过1小时,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3.需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4.当日8:00至22:00为收费时间,其余时间免费停放,第二天重新开始计时收费。
5.挂车等大型车辆占用2个车位,则按2个车位计时收费,且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累加计算,占多个车位的以此类推。
6.各乡(镇)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执行。
六、拟定价格对镇沅县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拟定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承受能力,综合各种因素拟定镇沅县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正常运营。拟定的镇沅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预测对居民不会产生过大的经济压力。
七、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八、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镇沅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和登记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需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或个人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告知性备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办理收费备案和登记,擅自收费。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规定时限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5.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场、库、泊位),新能源汽车每天可享受一次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九、执行时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